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国家发改委等印发重要通知!

来源:kaiyunty    发布时间:2025-06-13 21:55:31

       

  “对违规增设准入事项或条件、违规扩大准入范围等情况,要一律纠正;对既无上位法依据,又无相应法定程序设立的市场准入规定,要一律废止。”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 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于4月29日对外公布。

  本次清理整治的重点是,以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等形式设立和实行的违反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各类规定文件,以及各级政府违规设置市场准入壁垒的各类做法情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 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局)、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和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现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破除市场准入壁垒的重要决策部署,全面清理和整改违规设置市场准入壁垒的各类不合理规定和做法,通报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违规案例,建立完整线索归集、核实整改、案例通报等长效机制,让“非禁即入”落地生根,营造公平的市场准入环境,为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有力支撑。

  本次清理整治的重点是,以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等形式设立和实行的违反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各类规定文件,以及各级政府违规设置市场准入壁垒的各类做法情形。主要包括:

  (八)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要求,违规设置外资企业准入限制;

  (九)因新业态新领域监管空白导致政府在土地、规划、消防等要素保障环节不作为、不予审批或者推诿审批职责;

  (十四)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已通报的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类似的违规情况;

  1.全面梳理涉市场准入相关规定文件。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省级涉市场准入有关部门,对本部门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牵头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逐条对照所依据的上位法进行梳理,对违规增设准入事项或条件、违规扩大准入范围等情况,要一律纠正;对既无上位法依据,又无相应法定程序设立的市场准入规定,要一律废止。按照下管一级、分级负责原则,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地市级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区县级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步开展上述工作。为确保文件清理工作的全面性、精准性,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各省份省级部门涉市场准入壁垒文件清理结果组织并且开展跨省交叉核对,适时引入人工智能等技术方法进行核实。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开展本省份市县两级清理结果全面核实工作。

  2.推动文件修改或废止。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拟修改或废止的文件,按照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进行分类,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原则,会同文件制定部门推动文件修改废止工作。涉及地方性法规的,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审议决定后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按程序办理;涉及地方政府规章的,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审议后按程序办理;涉及省级部门出台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的,督促制定部门限期修改或废止。文件修改或废止工作原则上在清理整治行动期间完成,未如期完成的,需正式说明情况并明确完成期限。市县两级清理工作参照上述安排执行。

  清理整治行动通过多种渠道征集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要求、违规设置市场准入壁垒、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等各类问题线索,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反映有关情况。

  1.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线索征集渠道。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的“互动交流—建言献策”版块建立“有违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问题线索征集”专栏,社会公众可选择专栏中的“妨碍经营主体依法平等准入、退出和迁移问题”类别,留言反映市场准入壁垒有关问题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统一对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处理,对线索反映人有关信息严格保密。  (线索征集网址:

  2. 发布征集公告。各省级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APP和小程序发布《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问题线),并在各级地方政府政务服务大厅显著位置张贴,进行广泛宣传,提升社会知晓度。

  3. 畅通信访渠道。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畅通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信访渠道,明确信访件邮寄地址、联系方式、电子邮箱等信访途径,并向社会公开。

  4. 线索征集渠道下沉。鼓励各级地方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主动组织辖区内问题线索公开征集,确保清理整治全面细致。

  1.归口建立省级市场准入壁垒台账。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开征集、自查自纠、上级转办等渠道收集的问题线索进行汇总;市县两级自查发现的问题线索,由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统一报省级发展改革委汇总,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归口建立全省市场准入壁垒问题线索核实整改工作台账。

  2. 分级开展线索核实整改。涉省级部门的问题线索,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核实,情况属实的限时整改。涉地市级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核实整改。涉区县级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指导,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区县组织核实整改。核实整改情况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

  3. 重点难点问题督办。对于成因复杂、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整改难度较大或久拖不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办。对于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问题核实、整改工作,或者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瞒报谎报的,进行通报约谈,重点督办。情节严重的,按程序向国务院报告。

  4.典型案例公开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地方报送的问题线索核实整改情况做审核筛选后,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同步纳入全国城市信用监测范围。主动察觉缺陷线索并按期完成整改的,对相关地方予以表扬,有关案例情况按不点名方式通报。

  中央和国家机关涉市场准入事项各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系统指导,积极努力配合开展清理整治行动,按照现行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要求,更新相关负责人和联络员名单。

  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行动全程向社会公开,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邀请新华社全程参与宣传报道和舆论监督,建立线索共享、案例同查、典型共报、经验同推工作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体改司与新华社国内新闻编辑部共同牵头推进工作,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和新华社国内分社联合成立工作专班。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将征集的问题线索及核实整改情况,实时同步本省新华社国内分社。新华社各国内分社确定专人负责与各省份发展改革委对接,将采访调研中了解的舆情信息、市场反馈、群众举报等与各省份发展改革委共享,双方一同研判。对发现的明显问题、共性问题通过多种形式进行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和工作中形成的经验做法进行宣传报道。

  集中清理整治工作为期半年,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向省级人民政府定期报告工作开展情况,集中清理整治结束后,市场准入壁垒核实、整改、清理等工作转为常态化机制。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格外的重视,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扎实开展市场准入壁垒清理整治及典型案例排查报送工作,抓好日常工作落实。

  国务院已取消多项行政许可事项,但各地执行情况不一,有些地方仍在审批。如,某地反映机动车维修经营已经改为备案制,但部分县还在进行审批。再如,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实行自律管理,但某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中仍然规定,施工图设计要由市有关职能部门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9条、第100条规定,下位法不得违背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16条、第17条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或规定权限、适用情形作出严格规定,如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同时明确了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负面清单。部分地方政府审批依据仅为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或本系统内部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应当及时废止。

  经营自然垄断环节业务的有关企业利用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或排除、限制上下游竞争性环节的市场之间的竞争。一些重点行业国有企业滥用自身市场优势地位,有意抬高或设置不合理准入门槛,导致别的企业难以进入。如,某重点行业企业在配件采购过程中长期选择特定几家供应商,导致相关配件价格连年上涨,而别的企业无法进入。

  在一些风险易发高发行业或领域,虽已有相关监管规则,但由于监管难度较大或监管规则有待加强完善细化,而不敢审批。

  一些地方违规扩大审查内容或审批服务事项适合使用的范围,变相设立或实施审批,或以备案名义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限制。如,国务院某行政法规仅针对某行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设置审批程序,但某地将行政审批范围扩大到该行业相关设备的制造、销售。

  一些事项审批权下放地方,却造成跨区域经营需多地多次审批,且各地审批标准不尽一致。

  部分地区为保护本地企业未来的发展,对外地企业设置准入限制,增加了企业的交易成本。如,一些地方政府将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经营主体、投资建厂等作为准入条件,部分省市在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针对外省企业和产品,设置明显高于本地产品的资格要求、技术标准,加大市场抽检力度,人为增加外省企业进入本地市场的难度。再如,住房城乡建设部明确各地区在市场准入上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但真实的操作中,一些地方通过本地业绩要求、信用等级等设置不合理准入条件,阻碍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

  八、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要求,违规设置外资企业准入限制

  部分地区不落实保障外资企业国民待遇要求,对外资企业设置不合理差别待遇。如,在内外资平等准入领域设置或采取针对外资的限制性措施。又如,通过限定“品牌”或以“外资品牌”为由排斥或歧视外资企业以及它产品或服务,以及对外资企业以及它产品或服务享受政策设置额外条件。再如,通过限定所有制形式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资企业参加本地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

  九、因新业态新领域监管空白导致政府在土地、规划、消防等要素保障环节不作为、不予审批或者推诿审批职责

  一些新业态新领域暂无统一规范的审批监管措施,不少地方索性不予审批,但也不落实“非禁即入”。如,一些地方出于减少风险的考虑,对新业态新领域完全照搬传统监督管理模式,对市场主体申请的新业态经营许可抱有“不鼓励、不审批”态度,造成企业注册难、经营难。

  近年来,各地破除了很多互为前置条件的审批事项,但地方反映,此类事项在具体审批过程中依然存在。如,某地反映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事项,在市场监管和邮政部门审核过程中互为前置条件,相关手续没办法办理。再如,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仍有不少地方政府部门规定,获得一项行政审批的前提是已取得其他部门的前置性审批,如果没有通过其他部门的审批,则不能获得本部门的行政审批。

  一些地方承诺制审批事项缺乏公开透明的核准标准和审批要求,给企业准入造成更大的不确定性和经营风险。如,某地反映有企业按照告知承诺制投资农药生产项目,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办理经营手续遇到困难,有关部门不予审批,企业经营陷入困境。

  一些市场准入事项审批权在地方,市场准入标准较高,地方相关主管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导致审批难、流程长。如,某地企业反映,室内装修建筑工程许可证、二次装修消防验收等与消防相关的审批难、验收流程长、成本高,影响企业按期开业经营,甚至个别地区已出现宁愿交罚款代替许可证办理的乱象。

  一些地方准入监管规定具有较大随意性,导致审批部门对经营主体行使监管权时具有较大裁量空间,即使项目已经获得审批,审批部门仍有可能拒绝为企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如,某地企业反映,有的地方建筑垃圾处置企业设立,县(区)相关行政审批流程走完后,乡镇(街道)以其他理由拒绝办理相关手续,不仅导致企业准入难,更让前期投资“打水漂”。再如,一些地方对经营主体资金实力、股权比例、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准入要求,准入监管时松时紧。

  十四、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已通报的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类似的违规情况

  为深入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抓好市场准入制度落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的通知》要 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近年来会同有关部门、地方发展改革委已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连续开展七次排查清理,并对七批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各地如有与已通报案例类似的违规情况及其他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情况,应一并清理。

  坚持依法治国,法律法治至上,坚持改革开放,精兵简政高效节约,坚持经济民生环境建设,公民生命生存生活至上,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坚持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坚持两岸和平发展,维护中国人福祉,坚持世界友好合作,坚持融入世界文明,坚持学习世界法治文明科学进步,振兴中华,建设自由、民主、法治、文明国家,造就安居乐业环境,实现共同富裕社会,让中国人人享有教育、医疗、养老、资源、就业公平公正,让中国人人拥有体面生存状态、生活质量、人文环境而自豪而努力,让世界敬佩中华民族的伟大进步文明,让中华力量奉献世界。[赞][赞][赞][赞]